六部门管理办法施行:回收利用责任贯穿全链条
从回收、运输到综合利用,分别明确责任主体和溯源要求。
- 文件 / 事件
- 六部门令第 73 号
- 发布 / 组织单位
- 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 公布 / 官网发布 / 实施
- 2025-12-31 / 2026-01-16 / 2026-04-01
- 性质与状态
- 现行联合部门规章
从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
工信部在发布会上说明,此前系列文件主要属于行业规范性文件,强制约束和流向管理力度有限;第 73 号令作为联合部门规章,提高了法律约束力。办法共八章五十条,覆盖生产与编码、回收、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框架
全渠道覆盖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和维修更换等来源;全链条明确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和综合利用各主体责任;全生命周期以编码和数字身份证连接各节点。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产品设计、编码与技术信息
动力电池企业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设计和低害、便于回收的材料,按 GB/T 34014 对单体、模块和电池包编码并贴附清晰、耐久标识,同时向相关企业提供编码和必要拆解技术信息。整车企业应采用便于维护和拆卸的固定连接方式,并依法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两类生产者的回收兜底责任
动力电池企业需要在销售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置与销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动力电池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在销售车辆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网点。双方都需显著公开并更新网点和回收提示,且不得拒收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废旧电池。
其他主体怎样移交
换电服务、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把拆卸的废旧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或交给生产企业依法设置的回收服务网点。生产和整车企业回收的电池也需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具备条件时方可自行综合利用。设备供应商不因提供拆解设备而自动成为合法接收主体。
综合利用项目的法定前提
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备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环保和安全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办理排污登记,不得开展综合利用。办法把综合利用定义为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资源化活动;设备交付和试运行安排需要与客户的手续状态相匹配。
禁止领域与产品质量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把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的其他领域。新规不再使用“梯次利用”概念,不等于所有再次使用一律禁止,而是要求按具体应用领域核对产品质量标准和禁止性规定。
数字身份证和信息报送
国家建立全国溯源信息平台和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有关主体需报送编码、车辆、电池更换、回收网点、废旧电池入出库和综合利用产品流向等信息。原文按事项设置 6 个月、每月 15 日、15 日、20 日、30 日和 40 日等不同自然日期限;应按责任主体和具体事项,对照条文及平台最新操作规则执行。
技术信息查询与数据安全
维修、报废车辆拆解和综合利用企业可以查询必要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但只能用于本企业处理相应电池。平台需依法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义务,监管部门对检查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监督与处罚
监管部门可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和查阅复制资料。违反编码、回收责任、规范移交、信息报送和项目手续等要求,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综合利用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不得申报规范条件企业,已公告企业还可能被撤销。新规已形成有明确责任和罚则的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的旧文件
自 2026-04-01 起,2018 年回收管理办法、2018 年溯源规定、2019 年回收服务网点指南和 2021 年梯次利用办法同时废止。这些文件不再作为现行合规依据。
主体、责任与信息节点
| 主体 | 主要责任 | 信息节点 |
|---|---|---|
| 动力电池企业 | 编码、技术信息与依法承担的回收责任 | 产品编码;回收网点;入出库 |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 车辆与电池关联、回收网络与技术信息 | 装车销售;更换;网点;入出库 |
| 换电与维修企业 | 规范移交与更换记录 | 更换电池与移交去向 |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依法拆卸与移交 | 车辆报废与电池出库 |
| 综合利用企业 | 项目手续、安全环保、资源化与产品去向 | 来料编码、来源、入库及产品出库 |
各主体按第 24 条对应事项履行报送义务;具体期限和接口以现行条文及平台要求为准。
资料来源
- 现行规则六部门令第 73 号:管理暂行办法
- 现行规则工信部:2026 年管理办法解读
- 现行规则工信部:2026 年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