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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回收责任覆盖进口电动车 废物新分类12月实施

欧盟将于2026年12月9日起适用新的电池废物分类规定,废锂基电池及其回收产生的相关黑粉将按危险废物管理。根据欧盟现行电池法规,中国出口欧盟的电动汽车同样纳入退役电池回收责任体系,跨境转运须符合废物运输规定。

根据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授权决定,新分类覆盖废锂基电池,以及废电池和电池制造废料经热处理或机械处理后产生的、含混合电极材料的相关中间产物。这类粉末状回收物通常被称为“黑粉”。决定原文所列适用日期已由2025年8月19日发布的官方勘误更正为2026年12月9日。

新分类将与欧盟既有的危险废物出口限制衔接。欧盟委员会有关废物运输的说明显示,向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出口用于回收的危险废物,已被禁止。中国不是OECD成员国,届时仍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相关废电池和黑粉将受到这一禁令约束。

在电池回收环节,欧盟已建立以生产者延伸责任为基础的管理制度。《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中有关废电池管理的规定自2025年8月18日起适用,覆盖装在整车内的动力电池。首次在某一成员国供应电池的进口商,以及符合法定定义的制造商、经销商或跨境远程销售者,均可能成为该市场的责任主体,并须在有关成员国注册。

按照该法规,责任企业或其委托的生产者责任组织须免费接收终端用户交回的废旧动力电池,不得要求用户购买新电池,也不得以电池是否购自该企业为条件。相关企业承担法定收集、后续运输和处理费用。

在回收地点方面,欧盟法规允许废电池送往获准设施处理,也允许在符合废物运输规定的条件下,转往其他成员国或欧盟以外处理。法规没有按照汽车或电池的制造原产国指定回收目的地,也没有要求中国制造的电动车电池报废后一律运回中国。

车辆报废处理企业则须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池交给相应生产者、受委托的责任组织或依法选定的废物管理企业,并保存交接记录。

欧盟同时区分二手电池与废电池。对于仍具功能、拟直接再使用的电池,跨境运输通常须备有功能评估、交易文件和适当包装等证明;部分有文件证明的保修返修等情形设有例外。电池是否属于废物,取决于其实际状态及持有人是否丢弃、拟丢弃或依法必须丢弃,货物名称本身不决定这一属性。

欧盟《废物运输法规》的新旧制度目前处于过渡期。欧委会公布的时间表显示,新法规大部分条款自2026年5月21日起适用,大部分新的出口规定将于2027年5月21日起适用,既有危险废物出口禁令继续执行。对于无法按计划完成或被认定违法的废物运输,法规另设退运或替代处理机制,其涉及的发运国并不必然是车辆制造国。

中国进口端也设有明确限制。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发布的2020年第5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这一规定适用于依法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境外废旧动力电池,其最初是否在中国制造不改变固体废物进口禁令的适用。

另据中国2025年第14号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符合规定要求、被认定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可以进口。该项安排针对经过检验并满足要求的再生原料,未将整包废旧动力电池纳入开放范围。物料能否从欧盟运往中国,仍分别受欧盟出口地的废物属性认定和中国进口规定约束。

除收集和流向管理外,欧盟还对回收结果设定量化目标。欧委会9月11日公布的评估认为,现行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标仍然适当,暂不调整。锂基电池按平均重量计算的回收效率,2025年底须达到65%,2030年底提高至70%。

针对具体材料,法规要求到2027年底锂的回收率达到50%,钴、铜、铅和镍各达到90%;到2031年底,锂提高至80%,其余四种材料提高至95%。这些指标衡量相应材料的回收比例,与按电池总重量计算的回收效率分别核算。

按照现行时间表,自2027年2月18日起,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电池还须配备电子电池护照,记录规定的型号及具体电池信息,供相关主体按权限获取和使用。

整车报废制度也将继续更新。欧盟新的车辆循环设计与报废车辆管理法规已于今年8月13日生效,欧委会列示的适用日期为2028年9月1日。在此之前,原报废车辆及3R型式批准指令继续适用,已经实施的废电池管理责任则按现行电池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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