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回收新规明确综合利用项目手续与物料流向管理
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手续、废旧电池接收和产品流向报送作出规定。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适用于境内相关回收和综合利用活动。
办法将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资源化活动纳入综合利用范围。开展这类业务前,企业须依法办理投资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环保和安全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办理排污登记。
废旧电池的移交责任按来源分别规定。换电、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电池,应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或者动力电池、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
综合利用企业需在废旧动力电池入库后30日内报送电池编码、来源等信息,并在综合利用产品出库后30日内报送流向信息。全国溯源信息平台将接收这些记录,连接回收、处理和产品去向。
